目前,光伏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主要政策依据源自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153号文”提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简称“三调”)的地类认定细则中,并无“宜林地”这一地类。目前,林地数据与“三调”数据正在进行对接融合,融合后的林地数据中也将不再有宜林地的概念。据了解,正在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宜林地的概念。
今年4月15日,”三调”数据已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自然资源部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
今年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光互补的有效途径。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要加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监管,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性质,项目退出时要恢复原状。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相关规定管理,严禁扩大规模和范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等行为。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行为,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
最近,《中国能源报》刊文指出:在“三调”数据与林地数据完全融合后,原地类为宜林地的土地必然发生变化,但最终被划入非林地还是林地中的其他地类仍存较大不确定性。对于已经建成投产的“林光互补”电站,若此前的“宜林地”被调整为光伏方阵禁止使用的林地,或其他农用地,不排除用地单位将被认定为违法用地的可能性。从过往经历来看,虽然这类违法情形并非用地单位的主动行为,但这也不意味着可免于整改。存在这种情况的‘林光互补’电站,极有可能会面临一轮清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