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公布《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综合多方反馈意见,决定对该办法不做修改。
此前10月17日,苏州市高新区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房屋建筑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应根据项目区位和性质进行差别化控制: 1.新建屋顶面积 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2.大力挖掘工业片区建筑屋顶资源,推动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当量值)以上或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3.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泵站水闸、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4.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 5.高新区三大功能片区核心区内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完整街块内,以及山体、水体、重要城市公园和主要视线廊道周边,对城市景观风貌和空间品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鼓励建筑屋顶和立面以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形式为主,结合屋顶绿化、设备遮蔽统筹考虑建筑整体效果,避免大面积采用外挂或架空敷设普通光伏板。 6.位于京杭大运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边、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控制区以及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应谨慎布置光伏设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既有建筑增设光伏发电设施设备时,应满足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